安柏警報(AMBER Alert),為了孩子們



「9歲的安柏在1996年1月12日周六下午失蹤。4天後,她全身赤裸的屍體被人發現。報告顯示她曾遭到性攻擊,喉嚨也被割傷。兇手至今仍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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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成人的失蹤案件,僅有不到一半會被偵破。而兒童綁架案的偵破率卻高達95%,與美國特有的「安柏警報」(AMBER Alert)系統,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安柏警報」(AMBER Alert),是指America’s Missing: Broadcast Emergency Response的縮寫,是美國專門為被綁架或被拐少年兒童設立的。據說,最初是因為一名被綁架殺害的少女安柏•哈格曼(Amber Hagerman)來命名的。
當綁架兒童案發生後,AMBER Alert系統會透過電視、廣播、手機、電子郵件、電子告示牌等各種現代化訊息傳播方式,綁架案的詳細信息讓整個社區週知,鼓勵民眾協助提供相關破案線索,使搜尋的範圍及力度能夠大大加強,有助於受害者父母早日找回孩子。
時報出版-破案神探二部曲-犯罪是天生邪惡還是後天塑造-FBI探員側寫連續殺人魔

「全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位於維吉尼亞州的阿靈頓郡(Arlington),就在華盛頓特區外圍不遠。
當你走進其中,首先會被招待區平時的模樣嚇到,覺得像是商業或法律辦公室的大廳。你所遇見的友善的人似乎像是靠得住的專家,那種形象很難和他們天天在處理的恐怖事件互相調合,但假如你注視著那些由海報、照片、徽牌所遮蓋的牆壁,你會開始體會這些人對他們工作的投入和奉獻有多深。
經過走廊,你的心情會霎時改變。這些牆壁上貼著微笑、幼嫩臉孔的照片,其中很多是6、7歲左右,正在換齒年齡的小孩,咧著缺了門牙的嘴快樂地笑著,背景是一片假森林或牧場,是那種典型的學生照片。這些臉洋溢著歡樂,但你心裡知道,自從拍了這些照片後,這些孩童就不知身陷何處。
即使周邊圍繞著這些稚氣的臉孔,中心的職員也微笑著迎接你,但這裡的氣氛很不同:人群行事匆匆,或在講電話,或在打電腦,或在做筆記,同時至少一心二用地做兩件事。從他們身上,你感覺到他們身負任務的緊迫:牆壁上有那麼多的臉孔!
我對自己說:這些人和我在西雅圖險些喪命前一刻時一樣面對巨大的壓力,每一樁案件都迫在眉睫,每一樁案件中,時間都是最重要的考慮。
那麼多天真無辜的年幼生命處於危急中,你該選擇先處理哪樁案件? 你哪裡還有吃午餐的時間? 你哪裡還敢一到下班時間就想回家?這些小孩在盯著你看(而這些只是所有失蹤或受凌虐兒童中少部分有案可循者),這代表著最難以形容的恐怖。
請挑一張照片看看(隨意挑取一張),然後想像那名小孩的遭遇。想想他是不是仍然活著,想想他親人長期焦心守候奇蹟的情景。
逐一地凝視這些臉孔,你會訝異地領悟到,他們都是再普通不過的小孩。我們說小凱西•漢森好漂亮,也提過或許艾莉森•派洛特有希望成為田徑明星選手,但事實是,兒童侵犯者並不一定專挑最吸引人或最有天分的小孩下手。
牆壁上的許多名孩童並非是歹徒的特定目標,而只是歹徒伺機而為的受害者:這名小男孩單獨到洗手間去,然後就不見了;這名小女孩在放學回家途中失蹤;這名女孩不幸因母親童年時亦遭過凌虐,人格受到嚴重傷害,脆弱又孤獨,結果投入壞男人懷抱,也將小女兒送入狼口。

另一面牆壁上,在「復得」(Recobered)的標題之下也有微笑的臉孔。初次見到它,你的心可能會興奮地抽緊,以為這些小孩終能與親人重聚,然後他們解釋:「復得」只是指找到和帶回,但並不表示找到的一定是個活人。
「全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私人組織,1984年時受當年的「失蹤兒童
法案」(Missing Children Act)委任而設立。這個中心的合作對象是美國司法部青少年審判與犯罪防治局(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它在加州、佛羅里達州、紐約州、南卡羅萊納州及維吉尼亞州都設有分部。
1990年,它和「亞當•瓦爾虛兒童資源中心」(Adam Walsh Child Resource Center)合併,這家資源中心是由約翰和黎芙•瓦爾虛(John and Reve Walsh)夫婦於1981年,6歲兒子在佛羅里達遭劫持謀殺後所設立的。
如今,「全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所致力的目標(正如它所刊印的一本小冊子中所描寫的)是「帶動舉國上下盡力找回失蹤兒童,並教導民眾防止兒童遭劫持、猥褻及性侵犯的方法」。
透過亞當•瓦爾虛兒童基金會,它同時也提供失蹤兒童家屬幫助,爭取立法革新以保護孩童,並教育、促成家庭與關心此事的民眾投入,以保護我們的國家幼苗。
由於聯邦法律並沒有要求警察或其他單位向「全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報告兒童走失案件,也因為附加在這些犯罪上的恥辱及受害者的恐懼與困窘非常巨大,所以國內對這個真正嚴重的問題只有粗略的資料。
根據「全國預防待虐待兒童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to Prevent Child Abuse)的資料,美國1995年就有大約35萬件經報案的兒童遭凌虐案件,其中有9成的犯罪者都是兒童所認識的人,通常是同一個家庭的成員。
「全國預防虐待兒童委員會」的熱線電話設置後的最初10年,接到了超過90萬通的民眾電話,打來報告失蹤或可能遭剝削的兒童案件。
幾乎同一時期,「中心」協助找回的小孩超過28,000名。
然而,保護你的小孩的最好方式是認識你的敵人。基於我的職務與我所見種種,我或許太過敏感
了,但重要的是一定要有所警覺。
比起其他的暴力犯罪,民眾總是會問我,怎麼有人會做出這種傷天害理的事? 是什麼樣的怪物竟會劫持、猥褻,而且還可能奪走這樣一名純真兒童的性命? 既然那種穿著軍用雨衣、長相可怕的陌生人形象並無法代表大多數的兒童侵犯者或劫持者,我們該如何識別他們呢?
如同其他類型的歹徒,這些兇手在犯案前後都會顯現出一些異常的行為,這些行為常常會洩露出他們的祕密身分。
我們先談兒童性侵犯者,甚至其他的暴力罪犯也認為這種人最像低等動物。正如有不同類型的強暴犯(所謂的紳士強暴犯,對比虐待狂或權力關係的強暴),也有不同類型的兒童侵犯者。我在匡提科的同事、特別探員肯•藍寧(Ken Lanning),也是全世界研究兒童受害的頂尖專家,對這問題做過很廣泛的研究。
他從執法者的觀點,給兒童侵犯者下了這樣的定義:兒童侵犯者指的是「從事與兒童的非法性活動」的人。
兒童的定義則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尚未滿18歲者。除了這種廣義的認定之外,多位專家,包括肯•藍寧、帕克•愛略特•狄亞茲(Park Elliott Dietz)醫生(著名的精神科法醫,一直擔任我的單位的顧問),對不同類型的兒童侵犯者也做了界定。
第一,真的有戀童癖患者,這些人偏好和幼童發生性關係,將幼童當成他們的幻想主體。
第二,也有人雖然其主要的性慾和幻想對象是指向成年人,但也渴望和幼童發生性關係,以滿足另外的需要;也許他們感覺自己配不上,無法接近他們慾望的真實對象,便以幼童當作替代品。狄亞茲和藍寧區分出2種類型的犯罪者:一種是偏好型的(preferential)兒童侵犯者(真正的戀童癖);另一種是臨時起意的(situational)兒童侵犯者(孩童受後者傷害的機會多過前者)。
一名戀童癖患者很可能終其一生沒有騷擾過半個小孩,他甚至會和成年人建立性關係,以其他的方式來滿足他的慾望:藉洋娃娃來幻想幼童的手淫,或者挑選一個在某些方面很像小孩子的成人性伴侶:他的愛人也許是一個胸部扁平、個子嬌小的女人,或是講起話來像嬰兒一般的女人。這些行為一點都不犯法。戀童癖也可能僱用成年妓女來表演他的幻想,就這一點,沒有小孩會被加害或剝削。
就像某個對腳有戀物癖的人,只要其情人不介意穿著高跟鞋走路炫耀,或讓他畫她的腳指甲等等,就不會有傷害發生。
但正如肯•藍寧所指出的,這些傢伙中也有許多人沉溺於兒童色情刊物中:照片、錄影帶、雜誌。他們蒐集、交易兒童色情刊物,方式如同小孩收集棒球卡一般。從我的研究和經驗來看,我知道
有很多的暴力犯購買、蒐集色情刊物,特別是與捆綁和虐待狂/被虐狂(SM)有關的內容。
執法者獲得搜索票到虐待強暴及殺人嫌犯家中去搜查時,通常一定會把這類東西列在目標中,但是我的意思並不是色情刊物讓本來就有那種歪念頭的人更加色慾焚心。
我常常見到兇手刻意模仿一個他讀到或觀賞到的類似情景,譬如蘇潭波殺害戴黎安娜•韓特就是如此。不過,只要慾火中燒,這些傢伙無論如何都會幹出這泯滅人性的事。
事實上,大部分購買和閱讀色情刊物的人一點都沒有危害性,而且從來不會作姦犯科。所以,即使有一小撮人因消費色情刊物而助長其強暴及厭惡女人的行為,我並不會因此而建議限制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但是兒童色情刊物不同,單單它存在的事實即意指一樁犯罪的發生。只要看著這個東西,或是將
它傳遞給其他人,這名戀童癖其實即已犯下侵犯兒童之罪,並且正在剝削這個小孩,不管他是不是在原來的犯罪現場。就像保羅•伯納多、白特克和諾里斯、列克與吳這些成人殺人犯,很多兒童侵犯者製作他們自己的兒童色情刊物,小心翼翼地記錄下自己的非法性邂逅,以便一再重溫。
另外的人可能涉嫌組織所謂的戀童圈 (child sex ring),其中有一名或多名成人(通常是信任的朋友)凌虐並剝削數名兒童受害者,男童女童都有可能。縱使兒童色情刊物是以郵購方式購買,而購買者從來就沒有碰過兒童,任何蒐集兒童色情刊物的人其實都犯了剝削罪,它就如同成年強暴受害者遭人強迫拍攝的照片。
雖然戀童癖可能認為利用色情刊物來作為幻想的養料沒有什麼關係,可是這其中仍然有小孩受害。就跟其他性錯亂症或戀物癖一樣,這種潛能隨時都有可能會爆發。
一旦這幻想不足以滿足,戀童癖患者就會感覺需要找一個真正的幼童來洩慾:也許僱用一名雛妓、騷擾他認識的幼童,或誘拐陌生孩童。雖然他可能會在「花錢買性」與劫持及強暴鄰近小孩之間,做一個自我合理化的區分,只要那名小孩一被捲入,犯罪的剝削就已經發生。
現實上,我們不需要害怕地認定每個對小孩有性幻想的傢伙都真的會騷擾幼童,但我確實認為應該對此有所警惕。
我同時也同意肯•藍寧所說的,正如並非所有戀童癖患者都是性侵犯者,並非所有的性侵犯者都是戀童癖患者,所謂的「臨時起意的侵犯者」可能受到各種各樣的動機所驅使。有一些人只有在面對最脆弱的受害者時,才會顯露出侵略性。這些人也可能把目標鎖定成年人或性工作者等相對容易到手的目標。
這些人很危險,因為他們的行為可能會加速惡化。開始時,或許只是侵犯幼童的衝動、一個單
獨的事件,結果卻可能變成試練身手(如果他得逞而且沒有遭到逮捕的話)。
他們的犯罪可能變得更暴力,犯案生涯一旦開啟,就愈來愈猖獗,攻擊更多的受害者,而且花更長的時間折磨他們,讓幻想更完滿實現。紐約州羅徹斯特的亞瑟•蕭克羅斯一案就有這種類型的演進方式。葛雷格•麥奎利判斷兇手會回到棄屍處,花更多的時間與被害者的屍體為伴,後來我們就利用這一點逮住了他。
一旦捉到他,才發現他最初2名受害者並不是性工作者或無家可歸的女人,而是年輕女孩與男孩。
臨時起意的兒童侵犯者或許更多過偏好型的侵犯者,當然戀童癖患者可能終其一生侵犯過多個幼童,因為那是他的主要性衝動所在,他無時無刻不魂牽夢繫於此。一個臨時起意的犯罪者可能一輩子只侵犯過幼童1次,但也可能會變成他的長期行為。
「全國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所出版的《兒童侵犯者的行為分析:給執法官員調查兒童性剝削案件時參考》(Child Molesters: A Behavioral Analysis for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Investigating Cases of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中,藍寧概述了4種類型的臨時起意的兒童侵犯者:壓抑型、缺乏道德感型、性方面不加選擇型,及社會適應不良型。
壓抑類型指那些對自己的小孩施暴的傢伙,因為自家小孩最容易得手。一點都不意外的是,他們通常自尊心很低,把發生性關係的幼童當作無法到手的成年人的替代品。這種類型的罪犯較可能利用誘惑或詐騙,而不是強迫幼童來配合他。而且這些事件通常與他生活中某種壓力來源有關。
缺乏道德感的類型也會性騷擾自己的小孩,雖然他也會操弄、誘惑,或甚至使用武力來得到其他
的受害者。這種人實際上可能一生都在幹這類的壞事:他凌虐妻子與朋友,不管在家中或在上班地點都慣於說謊與欺騙,而且他對偷東西不會有羞恥感。這類型的人沒有良心,因感情衝動而行事對他一點都不困難。
這種類型和性方面不加選擇的侵犯者,假如被問及為什麼要對小孩性騷擾,他們可能會自問:「為什麼不呢?」但是性方面不加選擇的侵犯者會把那種想法更推進一步。他會凌虐兒童,因為他日子過得乏味,而這種經驗似乎很新奇、刺激。
藍寧描寫這些類型的人為「嘗試性的人」(try-sexuals),意指不管什麼樣的新奇事物,他們都會勇於嘗試。這些傢伙可能會搞成人集體性交、配偶交換遊戲、捆綁,什麼都來,只要是對法定成人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但是,他們也可能拿小孩來當性實驗品。比起其他臨時起意的兒童侵犯者來,這些人一般而言擁有較高的社經地位,因而也更加容易欺負各種的受害者。相較於其他喜歡兒童色情刊物的類型,這類型的人可能有更加廣泛的情色蒐藏品。
最後,社會適應不良型的兒童侵犯者很像其他幾章裡描寫的犯罪類型。事實上,在我的單位裡,我們所處理的大多數是無道德感與社會適應不良的類型,犯人是社會的局外人。
青少年時期,他同年齡的朋友很少,成年後可能繼續和父母或一名年紀較長的親戚同住。對這種人而言,兒童是不具威脅性的,就像他的其他潛在目標(老年人、性工作者)一樣。他的受害者可能是一名他很熟悉的小孩,或是一名用來作為一個他無法親近的同輩的代替品的人。這種人與其說是天生在性方面迷戀兒童,不如說他在成人的世界中對性充滿好奇,但是又很沒有安全感。假如他蒐集色情刊物,內容應是成人,而不是兒童。因為他遭社會摒棄,他的敵意和憤懣可能一直在醞釀,直到找到發洩出口。這種人可能非常危險,假如他的憤怒爆炸,常常會導致折磨並殺害他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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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3日,德州阿靈頓發生了一起9歲女童遭劫持謀殺的案件。受害女童名叫安柏•哈格曼(Amber Hagerman),她是在公路旁被人從腳踏車上劫走的,現場附近即有幾名目擊者。
這種犯罪雖談不上大膽,但也是高風險、容易失手。
在那種情況,假如歹徒動作更靈巧一些、腳步也更快一些的話,他會把腳踏車丟到他的卡車上,然後說出類似這樣的話:「好吧! 就這樣說定,我帶你回家。」
這樣子即使目擊證人聽到女孩的尖叫聲,他們也不會太在意。
這裡我順便要提醒讀者,假如我們看見一名成人與小孩在大庭廣眾下吵嘴,我們不能理所當然就認定那名成人是一名家長,因為小孩鬧彆扭或行為不端而正在被教訓。
所以,為什麼有些侵犯兒童的歹徒只要能夠混進一處社區去,猥褻附近的小孩,就能夠獲得滿足,不會想進一步做出劫持(更別說殺害)兒童的行為,而像戴維斯之類的歹徒卻非得持刀將他們劫走不可?
記住這一點:每一個歹徒都有其個別的需要和衝動在驅使著他。肯•藍寧與賓夕凡尼亞大學的安•布吉斯(Ann Burgess)醫生,與我合作進行對70年代與80年代的連續殺人犯的大規模研究,他們對劫持小孩與不劫持小孩的侵犯者之間的差異做了一些描述。
依照他們的分析與研究,大部分的劫持都是對社會適應不良的人,他們不太可能在事發之前即認識這名小孩,這部分是因為他們比起那些不劫持小孩的侵犯者較少接觸兒童。
由於社交手腕笨拙,劫持者沒像誘惑者那麼容易就能親近小孩。因缺乏社交能力,他們想要和女人發展關係時也倍感艱辛(即便只是當作掩飾),因此他們通常未婚。
由於劫持者沒有辦法操弄或誘惑一名小孩離去,他們常常攜帶武器,主要是用來恫嚇和控制受害者,而不是要傷害他們。而且,就像其他類型的歹徒一樣,劫持者通常在童年時代即問題重重。
肯•藍寧描述了劫持歹徒做案的四個階段:萌念、劫持、劫持後、找回/釋放。在萌念階段,歹徒幻想性冒險,雖然可能並非一開始就以兒童為目標,他們會將幻想說給那些可以與他共樂或鼓舞他的人聽,藉此自我合理化,同時也藉著看色情刊物來激化那些幻想。
壓力因素可能會催促他將幻想化為行動,然後,要不是剛好有了機會,就是他自己創造了機會。當歹徒準備好要劫持時,選擇受害對象變成主要的關鍵。
選擇全然不認識的對象很重要,這可讓他有不會被抓到的勝算。藍寧把設計犯罪手法並實行的歹徒稱為「思考驅動型」(thought-driven),他們會衡量風險高低並擅長利用機會,選擇的受害者對象不會太專一。
假如他可以抗拒衝動或草率的錯誤,事前做好詳細計畫及演練,便很有機會可以順利得手。
另一方面,「幻想驅動型」(fantasy-driven)的歹徒會比較在乎自己的特定儀式。他可能在演練劫持行動時,心中會以特別類型的受害者為對象,然後,即使風險升高,他也沒有足夠的彈性改變原先的計畫。
這種強制性的衝動,由於受到特定需求要所驅使,令他很難順利執行劫持行動。
對歹徒來說,劫持後才是棘手問題的開始。假如劫持是受到性幻想所激發,那麼他必須讓小孩活著,並藏匿一段時間,以實現他的幻想。
譬如說,性虐待狂需要讓小孩活著、醒著,並安置在一個隔音的環境,好讓他可以在對受害者施加痛苦的過程中,盡情享受自己的權力及宰制力。偏好型侵犯者可能一直幻想著「從此之後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的情節,這種幻想在現實中當然不可能,並需要大規模的計畫來達成。
這種歹徒常會設置一個祕密房間或籠子,將受害者關於其中,持為己有。
一旦壓力變得太高,不論是因為媒體報導,或者是了解到情況不符合他的幻想,劫持者就會想除掉小孩,死活不管。
劫持者可能會乾脆丟下小孩離去,把他丟棄在路邊或甚至靠近受害者的家不遠處。如果劫持小孩的人並非家庭成員,小孩通常能活著回來。
不過,受害者失蹤的時間愈久,活著回來的機會就愈小。在一些案子中,劫持者最後也自殺。
有些劫持者認為殺人是其儀式的一部分,但也有因無退路可想而殺人的劫持者。理查•艾倫•戴維斯聲稱他並無意要殺害波麗•克拉斯,但在載著她開車到處跑了一陣子後,他覺得必須殺掉她,因為他不想要回到監獄去,這是他控制情況的唯一方法。
在剖繪殺害兒童的兇手時,分析犯罪現場是很重要的一環,在很多案子中,現場也即是棄屍之處。屍體找到的位置、找到的時間迅速與否,可以讓我們對兇手有更多的了解。行事周密的兇手傾向把受害者(不管死或活)載到一段距離之外,他們會把屍體棄置在需要較長時間才能找到的地方,或是可以幫助毀掉證據的環境,譬如丟棄到水裡。
或者,他們偏愛塑造戲劇性或震撼的效果,因而把屍體棄置於容易被找到的地方,會造成整個社會憤怒不堪的地方。
正如其他行事同樣周密的罪犯類型,這些傢伙的智商在平均之上,而且對社交技巧都很有一套。
他們做出犯罪計畫,目標對準陌生人(選擇兒童為目標,可能是臨時起意,也可能是偏好),然後殺人,其目的或為引起顫慄,或為滿足虐待狂的衝動,或為其他。
行事周密的兒童殺手很可能就是患有精神病的連續殺人犯,他們在殺害被害者前施予的性侵犯會比較粗暴。散漫的兇手通常性無能,所以常常在小孩昏迷或死去後才予以施暴。
這些人的智商較低,通常並沒有周密的劫持計畫,而且常在不經意間就將小孩殺死,譬如對很年幼的小孩過度施暴。
他們的社交能力很差,傾向於選擇認識的受害者。他們不會把受害者載到遠處去,相反地,在離家近的地方劫持殺害,最讓他們感覺痛快。
他們甚至沒有運送屍體的工具,受害者通常就被留置在犯罪現場或是更容易發現的地方,他們會把屍體隨便棄置或挖個淺穴將其埋葬。

〈摘文選自〉


時報出版-破案神探二部曲-犯罪是天生邪惡還是後天塑造-FBI探員側寫連續殺人魔
《破案神探二部曲:犯罪是天生邪惡還是後天塑造?FBI探員側寫連續殺人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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